2017年窝托邦平台招商标准(2023年9月份版本)

第一章 2017年窝托邦开放平台招商重点

1.1 品牌

国际国内知名品牌

窝托邦开放平台将一如既往的最大程度地维护商家的品牌利益,尊重品牌传统和内涵,欢迎优质品牌商家入驻。

1.2 商品

能够满足窝托邦用户群体优质、有特色的商品。

根据类目结构细分的商品配置。类目规划详见《2017年窝托邦开放平台类目一览表》

1.3 专业贸易商

窝托邦开放平台欢迎专业贸易商入驻。窝托邦开放平台愿意和专业的贸易商企业分享其优质用户群体,并且欢迎贸易商为窝托邦用户提供该领域专业、优质的商品及服务。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窝托邦平台所有商家。


第三章 入驻须知

3.1 窝托邦平台暂未授权任何机构进行代理招商服务,入驻申请流程及相关的收费说明均以窝托邦平台官方招商页面为准。

3.2 窝托邦平台有权根据包括但不限于品牌需求、公司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等其他因素退回商家入驻申请。

3.2.1 退回商家入驻申请细则

3.2.1.1 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平台(域名为jinritemai.com)内店铺的退店流程,建立完备的平台店铺退出机制,依据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子商务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等,特制定本规则。

3.2.1.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平台内所有商家。

3.2.1.3 效力级别本规则是对“平台规则体系”的有效补充。商家/店铺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与平台签订的各项协议。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平台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及与平台签订的各项协议酌情处理。

3.2.2.1 实施细则

3.2.2.1 定义 店铺退店是指商家退出平台,不再在平台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包括商家主动退出及及平台清退两种情形。

3.2.2.2 商家主动退出包括自然终止和提前终止。 自然终止: 店铺与平台合作期已满且商家未完成合同续签的情形;提前终止: 店铺与平台合作期未满,商家依据协议提前申请店铺关闭的情形;

3.2.2.3 平台清退商家因违反国家法律或平台规定,平台提前结束与店铺的合作,关闭店铺,永不合作的情形。平台依据店铺与平台协议约定的其他终止/解除条件达成的情形。

3.2.3.1 退店条件

3.2.3.2 商家主动退出退店流程为:验证身份→申请退店→账户审核→签署协议→退还保证金

(1)验证身份 如有“退店”需求,商家可点击进入【店铺】-【退店】,核对店铺相关信息,包括资质类型、店铺名称、店铺ID、公司名称、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名称等信息。 信息缺失或者错误的,商家可在店铺基本信息中更新补充。
(2)申请退店 店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申请退店: 店铺内所有商品已下架,确保不再发生新的交易; 在店铺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已满30天; 所有商品订单为交易完成或者交易关闭状态,且最后一笔订单完成已满90天; 无佣金欠款; 周期打款已结清; 无保证金欠款。
(3)账户审核 商家提交退店申请后,需填写保证金退还的银行账户信息。平台将在商家提交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个体工商户商家:商家可填写经营者个人银行账户或者店铺主体对应的对公银行账户; 企业商家:商家需填写店铺主体对应的对公银行账户;
(4)签署终止协议 审核通过后,商家需点击“同意协议”签署《终止协议》。协议签署后,店铺将关闭。
(5)退还保证金 保证金将在店铺关闭的7-15个工作日内,退回至商家填写的银行卡账户中。如需再次开启店铺,需在店铺关店完成后,使用营业执照重新入驻创建一个新店铺。

3.2.4.1 平台清退
商家如因违反国家法律或平台规定被平台清退,平台将向商家发出停业通知。自停业通知送达之日起,平台有权将店铺停业。 除需满足退店条件外,还需满足“店铺已接受平台的处理,或者已与平台就违规情形协商一致并妥善处理”。

3.2.5.1 退店后事项

3.2.5.2 店铺经平台审核通过店铺退店申请后,或平台发出停业通知后,平台有权下架该店铺全部商品、关闭店铺账户登录权限和各项使用功能,店铺将无法再通过店铺账户进行任何形式的操作或查看任何店铺信息。

3.2.5.3 店铺主动退出或者平台清退,并不影响商家就其店铺经营期间的经营行为及发生的交易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

3.2.5.4 商家应当删除消费者的相关信息。

3.3 窝托邦平台有权在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要求商家提供其他资质。

3.4 窝托邦平台将结合各行业发展动态、国家相关规定及消费者购买需求,不定期更新招商标准。

3.5 商家必须如实提供资料和信息:

3.5.1 请务必确保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提供的相关资质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若商家提供的相关资质为第三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授权书等,请务必先行核实文件的真实有效完整性),一旦发现虚假资质或信息的,窝托邦平台将不再与商家进行合作并有权根据窝托邦开放平台规则及与商家签署的相关协议之约定进行处理;

3.5.2 商家应如实提供其店铺运营的主体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实际经营主体、代理运营公司等信息;

3.5.3 窝托邦平台关于商家信息和资料变更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商家如变更3.5.2项所列信息,应提前10日书面告知窝托邦;如未提前告知窝托邦,窝托邦将根据窝托邦开放平台规则进行处理。

3.6 窝托邦平台暂不接受个体工商户的入驻申请,商家须为正式注册企业,亦暂时不接受非中国大陆注册企业的入驻申请。

3.7 窝托邦平台暂不接受未取得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受理通知书的品牌入驻开店申请,亦不接受纯图形类商标的入驻申请。商家提供商标受理通知书(TM状态商标)的,注册申请时间须满六个月。


第四章 窝托邦店铺要求

4.1 商家以自有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或由权利人出具的在窝托邦平台开设品牌旗舰店的独占性授权文件(授权文件中应明确独占性、不可撤销性),入驻窝托邦开放平台开设的店铺。

4. 2 开店主体可以是品牌(商标)权利人或持有权利人出具的开设窝托邦开放平台旗舰店独占性授权文件的被授权企业。商家持他人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授权文件在窝托邦开放平台开设的店铺。

4.4 商家可以是经营一个或多个授权品牌商品(多个授权品牌的商标权利人应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但未获得品牌(商标)权利人独占授权入驻窝托邦开放平台的


第五章 窝托邦申请入驻资质标准

5.1 窝托邦开放平台申请入驻资质标准详见《2017年窝托邦平台招商资质标准细则》


第六章 开店入驻限制

6.1 品牌入驻限制:

6.1.1 与窝托邦平台已有的品牌、频道、业务、类目等相同或相似名称的品牌;

6.1.2 包含行业名称或通用名称的品牌;

6.1.3 包含知名人士、地名的品牌;

6.1.4 与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品牌。

6.2 商号(或字号)入驻限制:

6.2.1 与窝托邦平台已有的品牌、频道、业务、类目等相同或近似;

6.2.2 与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

6.3 经营类目限制,商家开店所经营的类目应当符合窝托邦开放平台的相关标准,详细请参考《2017年窝托邦平台经营类目资费一览表》

6.4 同一主体入驻的店铺限制:

6.4.1 商品重合度:要求店铺间同一类目经营的品牌及商品不得重复,经过窝托邦审批的店铺不受此项约束。

6.5 同一主体重新入驻窝托邦开放平台限制:

6.5.1 商家因严重违规、资质造假被窝托邦清退的,窝托邦有权永久限制该商家及与该商家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主体入驻。其他主体是否与该商家存在关联关系以窝托邦评估结果为准;

6.5.2 若商家一自然年内主动退出1次,则自最后一次完成退出之日起6个月内限制入驻。

6.6 续签限制:

6.6.1 须在每年   月   日   时之前完成续签申请的提交,每年  月  月   日  时之前完成平台使用费的缴纳,如果上一年及下一年资费及资料未补足,窝托邦将在每年  月  日  时终止店铺服务并清退出窝托邦平台。

6.6.2 商家在服务期内未通过《2018年窝托邦开放平台商家店铺考核标准》,窝托邦开放平台有权拒绝商家提出相应续展服务期的申请。


第七章 窝托邦开放平台保证金/平台使用费/费率标准

7.1 保证金:商家以“一店铺一保证金“原则向窝托邦缴纳的用以保证店铺规范运营及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担保的金额。当商家发生侵权、违约、违规行为时,窝托邦可以依照与商家签署的协议中相关约定及窝托邦开放平台规则扣除相应金额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或给予消费者的赔偿。

7.1.1 保证金的调整、补足、退还、扣除、赔偿等依据商家签署的相关协议及窝托邦开放平台规则约定办理;

7.1.2 窝托邦开放平台各经营类目对应的保证金标准详见 《2017年窝托邦平台经营类目资费一览表》

7.1.3 跨类目保证金:就高原则,保证金按最高金额的类目缴纳;经营过程中增加的类目对应的保证金与原有保证金不一致,商家须补交差额部分。

7.1.4 保证金不足额时,商家应在出现该等情况后5个自然日内及时补缴足额的保证金使可用余额达至最低保证金金额。窝托邦可向商家发出续费通知,如商家在窝托邦开放平台上有未结货款,窝托邦有权从该等款项中扣除以补足保证金。如商家逾期未能补足保证金,则窝托邦开放平台有权对其店铺进行监管或终止服务。

7.2 平台使用费:商家依照与窝托邦签署的相关协议使用窝托邦开放平台各项服务时缴纳的固定技术服务费用。窝托邦开放平台各经营类目对应的平台使用费标准详见《2017年窝托邦平台经营类目资费一览表》。续签商家的续展服务期间对应平台使用费须在每年3月20日18时前一次性缴纳;新签商家须在申请入驻获得批准时一次性缴纳相应服务期间的平台使用费。

7.2.1 平台使用费结算:

7.2.1.1 商家主动要求停止店铺服务的不返还平台使用费;

7.2.1.2 商家因违规行为或资质造假被清退的不返还平台使用费;

7.2.1.3 每个店铺的平台使用费依据相应的服务期计算并缴纳。服务开通之日在每月的1日至15日(含)间的,开通当月按一个月收取平台使用费,服务开通之日在每月的16日(含)至月底最后一日间的,开通当月不收取平台使用费;

7.2.1.4 拥有独立店铺ID的为一个店铺,若商家根据经营情况须开通多个店铺的,须按照店铺数量缴纳相应的平台使用费。

7.3 费率:商家根据经营类目在达成每一单交易时按比例(该比例在与商家签署的相关协议中称为“技术服务费费率”或“毛利保证率”)向窝托邦缴纳的费用。窝托邦开放平台各经营模式各经营类目对应的费率标准详见《2017年窝托邦平台经营类目资费一览表》


第八章 店铺服务期

8.1 商家每个店铺的第一个服务期自服务开通之日起至最先到达的3月31日止,第二个服务期自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第三个、第四个……服务期以此类推,以一年为周期,除非店铺或与商家签署的相关协议提前终止。

8.2 商家每个店铺的服务开通之日以窝托邦通知或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8.3 商家应在店铺每个服务期届满前30日向甲方提出续展的申请,缴纳续展服务期的平台使用费和提交其经营所需的全部有效资质,并经窝托邦审核。

8.4 商家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窝托邦审核的,自店铺服务期满之日起,窝托邦开放平台将不再向商家提供该店铺的任何服务。


第九章 附则

9.1 本标准中的“日”如无特殊说明均指连续的自然日,如10日是连续10个自然日。

9.2 窝托邦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标准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标准;发生在本标准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标准。

9.3 窝托邦开放平台可能随时修改、补充或更新本规则,并在该规则生效前在窝托邦开放平台给予以公告,上述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通知所有使用窝托邦开放平台服务的主体,一经发起举报即为接受变更后的规则内容。

此标准于2017年12月11日首次发布,于2017年12月18日生效。


历史规则:2017年窝托邦平台招商标准(2018年5月份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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